碰到这些棘手问题,地方司法机关限于能力,往往也乐于接受干预。
试点结果要科学专业的评估 从2012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次在暂停相关法律条款实施时,都会强调相关试点在3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因此在两者关系的处理上,不能顾此失彼,不能走极端。
(3)宅基地退出实行自愿有偿。再以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为例,(1)如果我们允许宅基地自愿有偿转让,却不改革农村宅基地的无偿划拨制度,那么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多少人愿意购买这些希望有偿转让的宅基地呢?(2)如果《土地管理法》第62条1款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不同时暂停实施,那又有多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资格购买这些希望有偿转让的宅基地呢?(3)如果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地建房,那又如何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赋予农民以更多的财产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的改革要求呢? 最后,既然是要通过试点来总结经验教训,那就应当允许不同的试点方案存在,而不能只允许一套试点方案存在。 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改革的一个基本路径是,允许或者默认地方可以违法突破全国性法律,先行一步,进行各种立法尝试或者制度创新,然后由中央总结各种试点模式的经验教训,修改相关全国性法律,将新的制度在推向全国。但这种努力是不太成功的,因为无论加上什么样的前缀或修饰语,都改变不了违宪和违法是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损害这一事实。那什么叫做对实践证明可行?对于同一件事情,不同的人可能会出现完全不同的评价。
或者说,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比任何其他时候都更需要靠实践来检验真理。在法的价值方面,必须符合正义并促进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
在这一点上,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基本是一致的,即强调法律应当符合道德准则。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以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此外,在表述上也应当具有明确性、准确性、简洁性。自然法是实定法的准则和依据。
从这一意义上说,自然法实际上起到了检验实定法正当性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我国,法治既是一种伟大的社会实践,又是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
诚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要求立法者能够按照科学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经济的规律,对未来的发展作出一定前瞻性的预见,并且能够引导市场秩序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而不是盲目地交给市场这个无形的手去控制。古罗马法学家认为,自然法具有先验性,其主要反映一种自然的规律。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进入 王利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规则之治 良法 。这就要求立法必须做好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决策。在其新作《迈向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中,王利明教授从学者的角度深刻解读了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并系统全面阐释了法治中国的理念和精神。一、法治是规则之治,也是良法之治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例如,纳粹政府在统治期间颁布的法律,许多都具有反人类的特点,这些恶法并非法律,纳粹战犯不能以其行为属于依法执行法律作为抗辩。良法要求把每一部法律真正打造成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调整作用的精品。
法治本身不仅是规则之治,而且必须是良法之治,良不仅是道德层面的善良,而且是价值、功能层面的优良。在法治体系建设中,首先应当强调以良法为基础和前提。
这要求我们要根据现实问题加强立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有法可依也并非是对立法速度和规模的要求,而更重要的是对立法质量的要求。中国古代法平如水、法不阿贵等,都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即法律应当以公平、正义等价值基础为其正当性的来源,并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主要目标。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良法是符合自然法的法律,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其合道德性。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与自然法相冲突的法律实际上失去了道德的拘束力。
所谓良法,是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要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古人云: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老子?道德经》。
如果实定法不符合自然法,那么它就不是法律,不公正的法律就不属于法律(lex iniusta non est lex)。这两种看法都不无道理,但是判断一个法律是否为良法,主要应从内容的角度进行判断。
所以,法律不在多,关键在于制定良法。也就是说,良法应当是符合争议和善德的法律。法治的精神不仅在于依法而治,而在于依良法而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立法多多益善,只有事无巨细均纳入法律治理,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良法要求基本覆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实现社会的规则治理,同时实现法律与道德、习惯以及社会自治规则等方面的分工与协调,形成完备、融贯、科学的规则系统。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单纯依法而治是无法实现善治的。
关于何为良法,众说纷纭。即便法律的内容属于良法,但如果在创制程序上有瑕疵,也不符合良法的标准。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在立法程序中,不仅要做到民主立法,也要开门立法,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尽力扩大民众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广泛汇集民众的意见和智慧。法律只有实现外在规则体系的一致性、内在价值体系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足性以及内容上的全面性,才能够发挥法律应有的调整社会生活的作用,其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而不能相互冲突。
为此,必须强调科学立法。形式法治派认为只要是按照民主程序得到全体国民一致同意的法律就是良法。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统一地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其中,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中充分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良法要求法律规则的制定应当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利益出发,法律规则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情、社情、民情,最根本的是要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尽管学理上也曾有遵守法律,即使恶法亦然的说法,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普遍适用性,而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法律是全民意志的反映,其必须具有程序正当性。
三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然而,以奥斯丁、凯尔森、哈特、边沁等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虽然也从伦理道德角度观察法律,但其认为,法律的本质不在于它符合某种普遍性的道德价值,而在于它是由社会权威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国家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因此产生了贫富不均、社会冲突加剧、环境恶化等问题。